瑜伽常识 /MANUAL
瑜伽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11月健身服务类投诉遥居第一
瑜伽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11月健身服务类投诉遥居第一株洲新闻网12月3日讯(记者 陈彦圻 通讯员 刘萱)今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科对外发布消息,11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登记3769件,同比下降25.65%,环比增长1.2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5万元。
其中健身服务类投诉遥居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受理投诉小项第一。11月我市接连出现多家健身馆突然关门停业,造成众多办理预付卡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先后有40名消费者向12315投诉,要求维权,致使本月健身服务类投诉在全部受理投诉小项排名中上升为第一,较第二位移动电线%,占其所在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的70.18%,较上月增长2.67倍。主要反映办卡后商家关门停业、卡内余额难退、服务内容与商家承诺不符、私教课程与订制不符等问题。
11月1日,尹女士来电反映,10月7日她在荷塘区某瑜伽馆预付1800元办理了为期四个月的瑜伽课程卡,约定可以每天任意选择不同时段的瑜伽课程,但须有四人才开课。从办卡之日起,尹女士多次预约均以人数不达标为由,被该店告知取消课程。目前只上了三节课,要求退款,被商家强硬拒绝,请求维权。
荷塘工商分局新华所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次日到被诉方门店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并做现场电话调解,要求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1200元。11月7日三亿体育官方app下载3y,该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获知商家仍未退款,当日召集双方前往商家门店进行调解,通过对商家负责人宣律法规,商家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场向消费者致歉,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同意退还1200元。11月8日回访消费者获知退款已到账,消费者非常满意,并对该所执法人员的调解到位表示感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诉方未能完全按照约定提供瑜伽课程服务,应当退还预付款,但因被诉方已提供三节瑜伽课程服务,在退还预付款中应当予以扣除合理费用。
11月15日,张女士来电反映,7月5日她与株洲某中介公司签订购买二手房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12万元,合同明确写明合同到期后如购买二手房合同交易未执行,全额退还定金,如交易完成由卖方从交易金额中提取2万元作为中介费。10月31日合同到期,二手房未成交,11月5日经三方同意签署退款协议,现一直未收到中介退还定金,请求维权。
芦淞工商分局建宁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电线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该中介公司门店进行调查,查看购房合同及退款协议,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且定金一直由该中介公司保管。中介人要求房主退还二手房购房合同并另行支付一定中介费,可房主未予以理会。中介公司认为虽然房主已同意将12万元定金退还给投诉人,但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由于投诉人单方面原因,投诉人也应支付一定中介费。该所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全额退还定金。该中介公司员工当即电话联系投诉人承诺三日内全额退还定金。当日下午该所执法人员再次电线万元已全部退款到账,消费者对该所执法人员高度赞扬,表示感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三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合同到期未执行定金的处置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后续追加了关于定金《退款协议》,作为居间方中介公司以房主未及时退还二手房购房合同及交中介费为由扣留定金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全额退还定金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