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退费引纠纷 诉至法院护权益

2024-07-29 14: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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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退费引纠纷 诉至法院护权益原标题:近年来,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更有不少年轻人青睐于健身房、瑜伽馆的私教课。然而,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引题)

  近年来,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更有不少年轻人青睐于健身房、瑜伽馆的私教课。然而,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2021年8月,张女士在某瑜伽馆购买了瑜伽私教课程,并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私教和张女士协商具体上课时间,两年内完成36节私教课程,课程费共计11000元,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然而,满腔热情的张女士上了几节课后,却收到瑜伽馆通知,将为张女士更换私教。还没来得及问清楚为何突然更换私教,因工作原因,便搬到了离瑜伽馆较远的小区居住。经过考虑,张女士以瑜伽馆更换私教,居住较远不方便上课为由,要求瑜伽馆退还私教费11000元。瑜伽馆表示更换私教并不会影响课程服务,不同意解除协议。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瑜伽馆终止协议,并退还课程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和瑜伽馆签订的协议约定了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同时,张女士虽主张瑜伽馆存在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协议约定来看,张女士也未指定具体的私教教练,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瑜伽馆在履行案涉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瑜伽馆虽不存在违约行为,张女士也没有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但并不表明瑜伽馆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张女士可以请求终止协议的履行三亿体育官方网站。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瑜伽馆在案涉协议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瑜伽馆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瑜伽馆退还费用比例以65%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瑜伽馆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终止,瑜伽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女士费用7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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